网络开设赌场案 | 夏茂珍刑事律师团队辩护,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前言 网络赌博犯罪呈链条化、隐蔽化态势,普通从业者易卷入刑事风险。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夏茂珍刑事律师团队,依托妨…

前言

网络赌博犯罪呈链条化、隐蔽化态势,普通从业者易卷入刑事风险。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夏茂珍刑事律师团队,依托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辩护经验,通过精细化证据质证与情节论证,为涉网络开设赌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以下为本案相关情况介绍,供参考。

案情简介

当事人受雇于网络赌博运营工作室,居家担任社群管理与数据统计岗,负责投注信息核对、开奖信息发布,提供个人收款码辅助赌资流转,涉案赌资约20余万元,个人获利约1.19万元。其行为已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经律师团队介入后,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起诉。

律师团队介绍

主办律师:夏茂珍

  • 执业机构: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职务:刑事律师团队主管

  • 执业证号:16101201811051620

  • 联系方式:17809294253;微信:vxxsls

  • 专业领域: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经营性类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及网络型犯罪辩护,包括网络赌博、金融犯罪等复杂案件的精细化辩护。

  • 执业背景:具备检察办案思维与财税专业背景,已办理上百起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件。

辩护意见

团队围绕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作用地位、情节轻重等法定构成要件,构建证据与情节辩护体系:

  1. 主观故意层面:当事人系被动应聘、按指令履职,无赌场策划、组织、分红等核心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2. 客观行为层面:仅从事统计、发布、辅助收款等事务性辅助工作,未参与平台搭建、规则制定、抽成分配等核心运营行为。

  3. 主从犯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

  4. 涉案金额与获利:经证据质证,锁定个人实际获利与辅助赌资金额,排除无关流水。

  5. 量刑情节论证:当事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悔罪态度好等多重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社会危险性较低。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未被判处刑罚,保留无犯罪记录。

案例提示

本案系网络开设赌场链条中普通从业者的辩护案例。网络赌博产业链条长、岗位多,普通文员、客服、统计等辅助人员易卷入刑事风险。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有助于区分主从犯、核减涉案金额、激活从宽情节,降低法律风险。

行业普法与温馨提示

网络社群管理、数据统计、资金结算等岗位若涉及赌博平台辅助工作,均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请勿因短期报酬触碰法律红线。涉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窗口期,及时固定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可提升辩护效果。如遇涉赌类刑事风险,建议联系专业刑事律师咨询。

:以上案例为真实办理案件,但具体案件结果因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差异而不同,不代表任何承诺或保证。

关于作者: 法律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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