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网络医药销售类经济犯罪高发的当下,部分从业人员因对商业模式刑事风险认知不足,陷入刑事追诉困境。本案系网络医药诈骗案件,张倩妮刑事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紧扣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梳理证据与当事人从轻量刑情节,最终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
案情简介
本案为团伙式网络医药诈骗犯罪,涉案团伙以治疗男性疾病、肾病等为噱头,非法制作低成本中药汤剂与药丸,通过虚构中医诊疗身份、使用统一虚假话术、编造虚假诊疗信息等方式开展网络诈骗,以“一人一方、名贵药材”为诱饵高价销售劣质药品,骗取被害人财物。
当事人系涉案公司咨询部门普通业务员,受公司统一管理与安排,按照团伙既定话术与流程参与推广销售,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辅助地位,未参与团伙策划、组织、分赃等核心环节。
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参与诈骗数额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法定量刑区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其涉案金额与同案量刑基准,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发后当事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家属随即委托张倩妮刑事辩护团队介入。

律师团队介绍

主办律师张倩妮,执业证号:16101201411624728,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专注刑事辩护领域15年,办理经济犯罪、互联网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其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由多位具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系统工作背景的律师组成,团队年办理刑事案件量超过500件,以案件节奏把握和预判为特点,办理过多起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辩护案例,立足本地、面向全国承办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团队业务领域包括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坚持学术研究与司法实务结合,在刑事会见、案件阅卷、庭审辩护等环节形成相应服务流程。
辩护意见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团队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主体地位方面:当事人系公司普通业务员,受上级主管管理、执行统一工作指令,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二、主观故意方面:当事人无组织、策划诈骗行为的主观意愿,未参与犯罪模式设计、赃款分配,主观恶性较小。
三、证据方面:公诉机关提交的涉案金额审计证据,未完整区分当事人个人独立涉案金额与团队整体金额,金额认定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无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公司行为系诈骗仍积极参与,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条存在薄弱环节;涉案话术、推广流程、虚假身份均由公司统一制定,当事人无自主伪造信息、虚构诊疗效果的行为,行为违法性依附于公司整体行为。
四、量刑情节方面: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张倩妮刑事辩护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诈骗罪、系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决:当事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当事人无需羁押服刑,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案例总结
本案系互联网医药销售领域典型的团伙式经济犯罪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从犯认定、主观明知、证据瑕疵、从轻情节适用。张倩妮刑事辩护团队紧扣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梳理证据缺口与从轻量刑情节,通过辩护工作,将当事人可能面临的三年以上实刑判决,争取为缓刑结果。本案也提示:医药咨询、网络销售等行业从业者,需严格甄别商业模式合法性,避免因盲从公司指令陷入刑事风险;一旦涉及刑事追诉,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辩护争取合理处理结果。
行业普法提示
网络医药推广需坚守合法合规底线,虚构诊疗身份、夸大药品效果、高价销售低成本医药产品的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等刑事罪名。经济犯罪案件中,从犯认定、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均为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专业刑事辩护有助于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说明:本案例为真实案件,但具体结果因案而异,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