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法律课堂】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京平法律课堂】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一、核心原则与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依据《国…

【京平法律课堂】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一、核心原则与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需符合规划、制定补偿方案、做风险评估、足额落实补偿费用,征收决定需公告,明确补偿方案及复议诉讼权利,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并签订补偿协议。

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前需调查、评估风险、公告征收信息(至少30日)并听取意见,多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需开听证会修改;需落实费用、签订补偿协议,完成前期工作才可申请征收。

二、具体体现

征收决定前置程序:

符合规划要求: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各项建设活动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市、县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四规划一计划”。

论证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政府需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进行的修改情况。若多数拆迁户认为征收方案不合理,可要求组织听证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对社会稳定风险作出预期评估。若涉及拆迁户较多,风险评估报告需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以决定是否作出征收决定。

准备补偿费用:根据“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前,征收经费应当足额到位,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作出征收决定:在满足上述前置条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需载明拆迁户的维权渠道,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

签订补偿协议:征收决定作出后,拆迁户和拆迁方要在征收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数额可通过房屋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需遵循法律程序。若达不成一致意见,拆迁方会作出补偿决定,拆迁户可针对补偿决定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权。

实施强制拆迁:若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实施强制拆迁时,需张贴强制拆迁公告、办理证据保全等。

三、京平律所案例解析:北京某公司5915.96平米房屋遭违规拆除行为违法案件

案例背景

北京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地址的办公园区,1998年获批营业执照并合法经营,后因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腾退拆迁范围,该公司与腾退主体就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2023年9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某镇政府作出《通知书》,认定涉案5915.96平方米建筑为“违法建设”,限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执行。2023年9月27日至28日,该镇政府对该部分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强拆包含合法建筑且程序违法,被告则称仅拆除违法建筑且行为合法。

办案过程

因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该公司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代理维权。律师团队协助原告梳理营业执照、规划许可相关文件、强拆前后影像资料等证据,明确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针对被告作出的《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判决撤销《通知书》,处于上诉阶段)。在本案中,律师围绕被告强拆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履行催告、是否保障原告复议/诉讼权利等展开辩论。

案例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但强拆程序违法。被告未履行催告程序,且在原告就《通知书》提起诉讼期间迳行强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合法建筑被强拆”,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确认被告于2023年9月27日至28日对原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地址的5915.96平方米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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