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于各类民事纠纷案件而言,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与合法执行是落实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然而,济南市长清区金庄村的承租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却暴露出诸多司法实践中的弊病,极大地冲击了司法公正的底线,亟待深入剖析与深刻反思。
二、案件基本情况回溯
(一)合同缔结与纠纷发端
2003 年 2 月 28 日,金树春承租金庄村集体企业济南张夏铸管厂经营权,双方完成清产核定后,金树春接手济南张夏铸管厂全部固定资产及管件材料。在 2006 年 3 月 25 日,金庄村委以山东水龙王集团违法出租为由,将金树春与山东水龙王集团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诉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金树春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二)法院调解与后续纠葛
2007 年 6 月 5 日,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民初字第 282 号民事调解书,对部分诉讼请求予以调解确认,涵盖终止合同、返还企业等内容,不过对于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明确表明继续审理。此后,案件在审理与执行进程中深陷困境。
三、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及其影响
(一)鉴定机构资质欠缺
2008 年 7 月,长清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司法鉴定。但经调查发现,该事务所自 2000 年成立以来始终未获取《司法鉴定许可证》,根本不具备合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质。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唯有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在登记业务范畴内开展鉴定活动。此违法委托行径直接致使后续鉴定意见书丧失法律效力根基。
(二)鉴定过程与结论缺陷
1. 鉴定采用变造伪造的材料
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依据金树春提供的 2003 年 2 月 23 日《清产核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展开鉴定工作,而经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复印件系在原件基础上修改、添加而成。在金庄村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提出质疑并表示异议的情形下,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审慎甄别材料真伪,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有关司法会计鉴定需对送检材料进行真伪甄别且对有争议材料应征得双方认可的要求。
2. 会计恒等式背离
该事务所出具的鲁实信审字【2009】第 210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仅片面考量资产与负债两个变量,忽视了所有者权益这一关键变量,与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基本平衡关系背道而驰。从科学的会计核算理论视角审视,其结论缺乏合理性与可靠性。
3. 审计程序与依据匮乏
鉴定结论未阐释 “负债类减少 4,037,701.67 元” 所执行的审计程序,亦未提供负债变动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证据以及相关各方的证言。仅仅凭借简单加减法与类推得出司法结论,严重缺失必要的审计程序与充足的审计证据支撑,难以令人信服。
4. 期初数擅自改动
在鉴定过程中,未遵循会计法相关规定,擅自更改铸管厂期初资产负债状况的原始参考数据,致使期末数变化不合规,使得鉴定报告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大打折扣。
5. 审计事项遗漏
鉴定书未涉及账外负债、或有负债的审计事项,不符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导致结论失准,无法全面、精准地反映租赁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形。
6.最为重要的是,法官和鉴定人均恶意不让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金庄村560余万元权益与金树春的权益相互抵冲。
鲁实信审字【2009】第 210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使用双重标准,把金庄村的利益560余万元恶意做甩项处理,没有与金树春的利益相抵冲。该鉴定书如果把鉴定资料中的金庄村与金树春的债权债务真真实实的相互抵冲,金树春就会欠金庄村的钱,金庄村就不会成为被执行人。
此外,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长民初字第 282 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 “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长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历时 17 年没有审理结果,又使金庄村至少200多万元的利益得不到解决,如果“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长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得以实现,金树春累计应当欠金庄村近400万元款项。如果这样,就金庄村就不会被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是金树春。
四、司法执行中的乱象与不公现象
(一)执行依据存疑
金树春依据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结论向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长民初字第 282 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然而,该调解书并未明确此鉴定意见书可作为执行依据,且鉴定意见书自身存在诸多违法与不合理之处。但长清区人民法院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先后裁定鉴定机构的结论可作为执行依据,这种对执行依据的错误判定严重损害了金庄村委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审理与执行延误
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长民初字第 282 号民事调解书载明 “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长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然历经 17 年之久仍未得到审结。金庄村的合法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司法效率低下,给金庄村造成了巨大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损失。
(三)高级法院处置失当
金庄村委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院立案审查长达三年多却未作出任何裁判结果,最终竟按信访程序处理,将案件转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违背了申诉案件的正常法律程序,亦使金庄村委的合法申诉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五、对司法公正的严重侵害
(一)当事人权益失衡
在本案件中,因司法鉴定程序违法与司法执行混乱,金庄村委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创。金树春凭借一份问题重重的鉴定意见书成功申请执行,致使金庄村委被执行走 400 余万元,而金庄村委关于赔偿损失、返还财物等合理诉求却长期被搁置,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严重失衡,违背了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公平原则。
(二)司法公信力受损
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进程中的一系列不当作为,包括委托无资质机构鉴定、错误认定执行依据、案件拖延审理与处置等,令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产生极大疑虑。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一旦受损,将影响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任与尊重,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与实施成效。
六、反思与改进建言
(一)强化司法鉴定监管
构建健全的司法鉴定机构准入与监管机制,严格审查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定期对其开展检查与评估。对于无资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惩处,杜绝类似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违法鉴定的情形再度发生。同时,强化对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鉴定水平与法律意识。
(二)规范司法执行程序
明晰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标准,确保执行依据合法、明确、具体。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对于存在争议或瑕疵的执行依据,应通过合法程序予以审查与裁决,不得盲目执行。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管理与监督,建立执行案件跟踪与反馈机制,及时化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司法执行效率。
(三)完善司法申诉与监督机制
针对当事人的申诉案件,司法机关应依循法定程序及时、公正地进行审理与裁决,不得推诿、拖延或随意变更案件处理方式。构建司法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融合的监督体系,内部监督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与执行工作予以监督检查,外部监督则鼓励公众、媒体等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察觉并纠正司法不公行为。
(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水准,借助定期培训、考核等方式,确保司法人员熟稔法律法规、掌握审判与执行技巧、秉持公正廉洁的司法理念。建立司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案件处理进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自律意识与责任感。
七、结语
济南市长清区金庄村承租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堪称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其中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司法执行混乱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务必深刻反思案件中暴露的问题,积极践行改进措施,强化司法鉴定监管、规范司法执行程序、完善司法申诉与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等多方面工作。唯有如此,方能重塑司法公信力,使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防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