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一公司就因此而吃了大亏。公司在未与员工何某某协商的前提下,以办公室装修为由,单方面将其工作地由北京变更为长沙,并要求限期到岗。
何某某当即表示拒绝,并指出公司未协商便单方面调岗是违法的,同时未在限定期限到岗。公司一怒之下,以何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以及省高院再审,最终判该公司赔何某某14.26万元。
【李铁律师解读】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该公司将何某某的工作地点、岗位进行变更,并未与何某某协商一致,亦未就此变更事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上述单方行为不发生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亦不能以此作为何某某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且何某某一直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上班,该公司以何某某未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上班属于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赔x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