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十五条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注册之后的禁止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且相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023年1月19日发布《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下列情形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存在相关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可能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等具体规定被驳回,已经注册的,也可能面临被依法宣告无效的风险。
(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是指为中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等。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以下情形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1.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标志。2.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易发生产地误认的标志。3.文字构成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产地误认的标志。例如:“哈瓦那”(古巴首都,知名城市名称)、“麻省”、(美国马萨诸塞州简称)、托斯卡纳(意大利大区名称,文艺复兴的发源地)、佛罗伦萨(托斯卡纳的首府名称,意大利旅游胜地)、“小吧黎”等。
(四)以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而闻名的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我国公众不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政区划或者我国公众不知晓的外国地名,如果其相应地域本身以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而闻名,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产地误认,则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商标法》《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商标不得注册和使用。但是实际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决定生效的情况下北京法院有长时间使用达到知名度为由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案例。其中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与金光春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巴黎贝甜”及“pais baguette“(译为法国面包简称法棍,法国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虽然有多份判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是还是长时间使用达到知名度为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316号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38号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商标禁止注册驳回决定之后是可以继续使用,而且长时间使用后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予注册但是可以让法院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316号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38号判决“巴黎贝甜”及“pais baguette“商标长时间使用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案例来看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为由驳回的商标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答案是可以的!法院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为北京法院公正判决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