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从严惩治行业“内鬼”和职业团伙以打击电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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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1日消息,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1日消息,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际,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就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相关问题,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

不仅要警示和引导

也要推动社会治理

问题一:当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讨论热烈。最高检发布这批案例主要有哪些考虑?这批案例又有哪些特点?

答: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呈多发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污蚀网络环境。据统计,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4万人,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9万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为做好今后一段时期打击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一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把打击治理工作列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点任务之一,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协同推进网络综合治理。

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我们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警示犯罪分子。通过揭露犯罪行为本质和严重社会危害,表明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的坚定立场,正告那些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人员要迷途知返,绝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二是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揭示犯罪方式手段,戳穿犯罪分子设计的“骗局”,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三是推动社会治理。通过反映办案中所发现的行业监管、社会治理的风险漏洞,提出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这批典型案例主要有两个特点。从案件类型看,包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一至案例五)和与之关联网络黑产犯罪(案例六至案例十)两大类,较为全面反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样态,较为深入揭示此类犯罪社会危害。从检察履职看,突出依法能动履职,不仅介绍加强司法办案、依法打击犯罪的成效,还介绍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协同推进社会治理的实践,从不同角度展现检察机关“惩处为要、预防为先、治理为本”的理念和作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领域广、手段新、危害深

问题二: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从所发布的案例看,可以说是花样翻新。可否介绍一下此类犯罪当前的主要特点?

答:对于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特点,可以用九个字来概括,即领域广、手段新、危害深。

领域广,就是指诈骗行为涉及日常生活诸多领域,投资理财、相亲交友、网络购物类诈骗占到近一半,尤其是投资理财类诈骗位居首位。

手段新,首先是新在诈骗“话术”上,犯罪分子往往蹭前沿业态的热点,以新技术、新概念包装诈骗项目并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实施的诈骗。其次是新在诈骗“技术”上,不少网络技术、网络设备被非法用于违法犯罪,不仅提高了犯罪效率、降低了犯罪成本,也为犯罪分子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了支持帮助。再次,新在诈骗“空间”上,犯罪分子在传统跨地域(疆域)基础上,出现了跨平台的趋势。行为人将整个诈骗行为分割成多个子行为(如收集信息、引流、虚假投资、洗钱等),在多个平台上实施。从单个平台看,每个行为都是符合规则的,但是串联起来就是一个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犯罪行为。

危害深,体现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程度叠加升级,影响扩大蔓延。此类案件尤其是跨境案件,往往被骗群众多、涉案金额大,不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看病钱、求学钱。网络黑灰产滋生蔓延,导致犯罪门槛降低,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普通民众参与其中。尤其在“断卡”行动中发现,不少年轻人贪图出售“两卡”(即电话卡、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后带来的物质回报,甚至将此作为“职业”坐等收益,不仅深陷犯罪泥潭,而且导致思想滑坡、观念扭曲,催生不良网络文化。

问题三: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物料”,非法获取、提供、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在网络黑产领域呈多发态势。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案件特点以及检察机关在打击治理方面主要举措?

答:当前,犯罪分子或是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或是利用这些信息对诈骗对象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从检察办案情况看,被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多,其中不乏个人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几经流转,不少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给普通民众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特别是一些行业“内鬼”泄露信息问题相对突出。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认真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2021年,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9800余人,同比上升64%。特别是将行业“内鬼”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共审查起诉相关涉案人员300余件500余人。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2021年,共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000余件。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把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点工作,将行业“内鬼”和职业团伙作为重点从严惩治。在查办电信网络诈骗的同时,溯源上游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和人员,围绕信息获取、流通、使用等各环节,同步加强全链条打击。聚焦侵害个人敏感信息、特殊群体个人信息以及大规模个人信息案件,聚焦重点行业部门和平台企业,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案联动,推动源头治理。结合司法办案,持续推动行业教育和社会警示,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营造全民保护的社会氛围。

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关键在于“治”

问题四:今年全国两会上,张军检察长在报告中指出,网络虚拟空间,依法治理要实。特别强调要加强网络诉源治理。这次发布的多个案例也突出这方面履职。在加强网络治理方面,检察机关在今后工作中将有哪些具体考虑?

答:近年来,我们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的背后,其实折射出不少社会治理问题。《意见》突出强调,切实强化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强化源头治理,让电信网络诈骗无处生根。在与不断升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斗争中,司法机关要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光靠“惩”、只有“惩”是不够的,关键还是在于“治”,做到“惩”“治”结合,以“惩”促“治”。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网络诉源治理?我认为,首先,要有融入参与的能动自觉。这就要求检察人员不能止于办案,而要站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主动延伸监督,加强反向审视,为社会治理、网络监管发出“检察预警”、提供“检察方案”。这批案例所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都是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总结发现的,体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自觉。其次,要有发现问题的专业能力。在网络大数据时代,要特别注重数据赋能,推动建立数据内外部共享互通,加强数据集成分析,实现由个案办理式监督向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及时发现网络治理的“死角”“盲点”。再次,还要有推动解决的担当智慧。要有协同推动意识,主动向有关行业、企业通报反映问题,善于利用典型案例、重点数据阐释说明问题,综合运用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推动企业合规、开展普法宣传等形式共同推动解决问题,真正实现协同共治的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做到三个“切莫”

筑牢心中“防诈墙”

问题五:作为具体负责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部门,对于广大公众如何防骗识骗,可否提一些有针对性建议?

答:最关键还是要按照《意见》要求,建议全方位、广覆盖的反诈宣传教育体系,在每个人内心里筑起“防诈墙”,形成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

一是切莫贪图眼前蝇头小利。被害人贪图小利,这是多数诈骗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一定不能轻信网络上尤其是陌生人所谓“一夜暴富”“高额收益”“内部消息”“专家意见”等话语。对于自身不熟悉的行业、领域,要充分反复了解,审慎作出决定,不要被眼前小利蒙蔽双眼误入骗局。

二是切莫追随不良网络文化。当前,不良网络文化腐蚀着公众的思想,降低了一些人在网络空间辨别分析的能力。犯罪分子正是抓住这一特点,紧盯沉溺于不良文化的群体实施精准诈骗。比较典型的如“饭圈”文化,利用年轻人“追星”的盲从心理轻松达到诈骗目的。对此,我们要自觉远离抵制不良低俗文化,追寻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要以健康的心态参与网络活动,切不可抱着“猎奇”“猎艳”等不良心态,落入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

三要切莫轻信“前沿概念技术”。随着网络技术、数字经济发展,各种新概念、新技术、新产业不断出现,社会公众对此认识不清、了解不深。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吹捧概念、包装项目,以“新瓶装旧酒”“挂羊头卖狗头”等方式实施诈骗。社会公众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看待这些前沿概念、技术,尽可能通过正规渠道认识了解,不要轻信所谓“专家”“内部人士”的意见,三思而后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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