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领域刑事风险高发,从业人员因协助参与项目操作易陷入刑事追诉。本案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夏茂珍刑事辩护团队紧扣罪名构成要件,以细致辩护挖掘从轻情节与证据瑕疵,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充分彰显专业刑事辩护在经济与经营性犯罪中的价值。
案情简介
本案系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串通投标类刑事犯罪。涉案项目为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治疗设备公开招标,相关人员组织多家医疗器械企业,通过串通投标、协调陪标等方式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规定。
当事人系医疗设备行业从业人员,受安排邀约其他企业参与项目投标,该企业缴纳保证金后主动退出,当事人未参与串通报价、操控中标、分配利益等核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及司法实践标准,当事人预判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当事人委托夏茂珍刑事辩护团队介入,开展全流程专业辩护。
律师团队介绍
主办律师:夏茂珍,执业证号:16101201811051620,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团队主管。

执业履历:专注刑事辩护,核心办理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经营性类犯罪、医疗领域犯罪、招投标类犯罪;曾代理涉案金额达10亿元票据犯罪、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案件。
联系方式:17809294253
微信:vxxsls
执业机构: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
辩护意见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法定构成要件,团队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犯罪形态层面:当事人邀约的投标企业中途退出,串通投标行为未实施完毕、未损害招标秩序,依法成立犯罪未遂,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条件。
地位作用层面:当事人仅实施辅助邀约行为,未参与策划、组织、串通报价、操控结果等核心环节,作用轻微、主观恶性小。
证据缺口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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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与他人形成串通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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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决定中标结果、影响项目公平性的实行行为,罪名构成关键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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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与招投标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量刑情节层面: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无获利、悔罪态度明确,依法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等从宽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扣押财物依法解除扣押并返还,当事人无犯罪记录,案件终结。


案例总结
本案为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领域典型风险案件,核心争议集中于犯罪未遂、情节轻微、证据充分性、从宽情节适用。夏茂珍刑事辩护团队紧扣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挖掘证据缺口与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消除当事人刑事前科、职业声誉与从业资格风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本案提示:医疗设备、医药采购、工程建设等行业从业人员,须严格恪守招投标合规底线,避免陪标、围标、串标等行为;一旦涉刑,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遇医疗领域犯罪、串通投标、经营性犯罪等刑事法律问题,可联系夏茂珍刑事辩护团队。具体费用请面议并参照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说明:办案结果受具体案情影响,个案不能代表普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