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茂珍刑辩团队 | 精准罪名之辩:非法经营罪成功变更帮信罪,当事人获缓刑

前言 网络支付结算类刑事案件中,罪名定性直接影响刑罚轻重。非法经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量刑上存在明显差…

前言

网络支付结算类刑事案件中,罪名定性直接影响刑罚轻重。非法经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异。本案中,当事人因平台辅助工作被指控重罪,夏茂珍刑事律师团队以犯罪构成分析、证据缺口论证为切入点,实现重罪变更为轻罪,最终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

案情简介

当事人受他人安排,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从事客服接待、收款码置顶等基础辅助工作。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结合涉案金额与情节,法定预判刑期为三年以上实刑。当事人家属委托夏茂珍刑事律师团队开展全程辩护。

律师团队介绍

主办律师:夏茂珍

执业机构: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职务:刑事律师团队主管

执业证号:16101201811051620

专业擅长: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经营性类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及网络型犯罪辩护,专注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执业履历:执业以来承办多起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曾代理票据犯罪案件、航空公司暴力威胁飞行安全罪案件等;倡导精细化辩护,团队成员具备检察系统、财税专业背景,熟悉刑事办案全流程与证据审查规则,曾为多起案件当事人争取无罪、缓刑等从宽结果。

联系方式:【电话】17809294293、【微信】vxxsls

辩护意见(核心:罪名变更,重罪转轻罪)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照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构成要件,梳理全案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当事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主观要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直接故意。无证据证明其与平台主犯存在共谋,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平台核心犯罪模式仍积极参与。

·客观要件:当事人未实施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实行行为,未参与平台搭建、运营决策、资金管控、利润分配,仅提供劳务性辅助工作。

·关键证据缺口: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与主犯存在非法经营共同故意;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参与平台资金支配与利益分成;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实行行为。

二、当事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当事人主观上明知平台可能涉嫌网络违法犯罪,客观上提供客服、收款码置顶等辅助支持,未参与核心犯罪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客观要件。

三、当事人具备多项从宽情节,可适用缓刑

系从犯,作用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将原指控的非法经营罪(重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轻罪),并综合从宽情节作出判决:当事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当事人适用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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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

本案辩护亮点:在涉案金额较大、指控罪名较重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适用与证据审查,实现重罪变更为轻罪。夏茂珍刑事律师团队凭借对网络犯罪、经营性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锁定证据缺口,区分重罪与轻罪边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行业普法提示

第四方支付、资金结算类业务必须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量刑重于帮信罪。

为非法网络平台提供客服、推广、收款码操作等辅助工作,即使未参与核心运营,也可能涉嫌帮信罪,需注意务工、兼职中的刑事风险。

涉网络金融类刑事案件,罪名定性是辩护关键,重罪与轻罪的刑期差距较大,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夏茂珍刑事律师团队专注网络犯罪、经营性犯罪重罪变轻罪、无罪、缓刑辩护,擅长拆解犯罪构成、分析证据缺口,为当事人提供精细化刑事法律服务。

关于作者: 法律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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